「蘇打綠」成軍 16 年,2017 年元旦起進入 3 年休團期,去年前經紀人林暐哲突然提告吳青 峰,私自將「蘇打綠」和所有發行過的歌曲拿去註冊為商標,不讓團員擅自演唱,連團名「蘇 打綠」使用權受影響。林暐哲聲稱擁有吳青峰做的詞曲版權,狀告吳青峰侵權,限制包括吳青 峰及蘇打綠等,不准公開演唱吳青峰詞曲創作,而蘇打綠時期歌曲多為吳青峰操刀,林暐哲出 此狠招等同若沒他同意,蘇打綠就算復出後也沒歌可唱,形同「被滅團」。
林暐哲主張,蘇打綠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已讓給他,「蘇打綠」團名的商標,也被林暐哲音樂 社註冊,然而吳青峰卻在未經過他授權的情況下,仍公開表演相關歌曲,涉違反著作權。除較早期的 作品之外,林暐哲音樂社在 2013 年間,註冊數十個項目的著作權,包括電視播送、奶瓶、服飾、舞 台設計、報社、茶、家具、家電、啤酒、香水、自行車、飲料、書籍等,項目多達 41 種。 法官認為,當時的共同聲明就是授權合約中所指的「書面」,已明確合意表示青峰將自己獨立處理行
使著作財產權問題。雙方的授權合約早在 2018 年底終止,青峰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或違約情形,判林暐哲敗訴。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也就 是說,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排除自己得利用該著作及向第三人授權;非專屬授權,指著 作權財產人為授權後,不排除自己利用著作及向第三人授權。簡單說,「專屬授權」就是把著作財產 權授權給他人使用,連自己都不能再用;「非專屬授權」就是把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使用,還可再 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未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主張版權仍然有效
起因於 2 人在 2008 年 8 月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內容約定直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青峰 創作的音樂詞曲,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若對合約內容有意見,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透過書面方 式提出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 1 年。此案經過法院審裡後,認為青峰雖然沒有提出書面反對,但是雙方卻有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發表另外一個聲明,上頭表示「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內容,等於 2 人間其實存在書面資料,是關於同意彼此間已無存在「歌曲授權關係」,才會判林暐哲敗訴。
來源: 蘇打綠 突破版權封鎖線 改名魚丁糸逆襲. (2019). Retrieved July 09, 2020, from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00704/GZBHWAFMYNL437RZ25OLDPSMLM/ 創作者介紹 陽陽 Boopee 陽陽與布痞. (2020, February 26). 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 Retrieved July 09, 2020, from https://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229000496%E5%BE%9E%E8%98%87%E6%89%93%E7%B6%A0%E5%9 0%B3%E9%9D%92%E5%B3%B0%E6%A1%88%E8%AB%87%E5%A5%91%E7%B4%84%E5%BB%B6%E5%B1%95% E5%8F%8A%E5%B0%88%E5%B1%AC%E6%8E%88%E6%AC%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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