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於 2016 年 12 月 16 日,360 公司申請註冊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 42 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據中國商標網公示的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可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第 15944745 號 “360 信用平台讓信用時刻看得見 及圖” 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復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被異議商標)
經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後,卻遭到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稱“騰訊公司”)、賽門鐵克公司兩家公司提出的異議申請。
騰訊公司稱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第 15141265 號“微信支付及圖”商標、第 15141175 號 “Wepay 及圖”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發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及負面的市場效應。並稱 360 公司的行為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存在惡意抄襲摹仿,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 15141265 號“微信支付及圖”商標
第 15141175 號“Wepay 及圖”商標
而賽門鐵克公司也稱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第 4454458 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並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模仿,淡化了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賽門鐵克公司還指出,360 公司作為計算機領域的同業從業者,同時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抄襲摹仿其商標的惡意,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還擾亂了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賽門鐵克公司第 4454458 號商標
複審申請成功,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之後,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了商標異字第 39561 號部分不予註冊的決定,360 公司不服商標局的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不予註冊複審申請。商標局經過綜合考量,並做出了新的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主要理由如下:
一、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其並存使用並不會致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二、 被異議商標與賽門鐵克公司主张驰名的“對勾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未構成對其主张驰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複制、摹仿,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三、 被異議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騰訊公司、賽門鐵克公司所主張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設計風格、細節特徵等方面存有明顯差異,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四、 騰訊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難以證明 360 公司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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