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申請
專利是授予發明人其新穎及包含創造性的發明的專有權利,只要能用作工業應用及不屬豁除類別的發明,可在香港註冊成為專利。如你是專利擁有人,你可行使專利賦予你的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你的專利發明,從而保護你的發明。
在2019年12月19日起,知識產權署推行新的專利申請制度,轉錄及原授專利制度改為同時進行,主要推行原授標準專利制度,優化現行的短期專利制度及推行一項暫行規管措施,以禁止任何人在香港特區使用與專利從業相關的一些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名銜及描述,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合適的專利制度提出申請。
一項短期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由以下階段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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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為申請設定提交日期而作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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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為申請作形式規定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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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專利獲批予及發表
短期專利可直接在香港申請,但須提交由下列其中一個當局發出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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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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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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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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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委任的各個國際檢索局(如:美國、日本、韓國、西班牙等)
原授標準專利
第一階段:為申請設定提交日期作出審查
第二階段:為申請作出形式規定審查
第三階段:申請獲發表
第四階段:為申請作出實質審查
第五階段:申請結果:專利獲批予及發表,處長作出最終決定/拒絕專利的批予
轉錄標準專利
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個專利局(稱為「指定專利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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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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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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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專利局
申請人需於上述三個專利局先提出專利申請,並於以下限期於香港提交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轉錄標準專利需要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記錄有關指定專利申請的請求 - 在指定專利局發表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第二階段:註冊與批予請求 - 於指定專利局批予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或最遲在該申請在香港發表記錄請求6個月內,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